经贸学院 [2004]纪字 第3号 吕红军签发
各党总支:
月31二00条例 通知
抄 报:省教育厅纪检组、省外经贸厅纪检组
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(试行)》
学习思考及答案
1.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颁布和实施的时间:
2003年12月31日。
2.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分为多少章、多少条:
共分5章、47条。
3.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颁布的意义:
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,它颁布实施,对于我们坚持党要管党、从严治党的方针,发展党内民主,加强党内监督,维护党的团结统一,保持党的先进性,始终做到立党为公、执政为民,必将起到重要作用。
4.制定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的目的和依据:
为加强党内监督,发展党内民主,维护党的团结统一,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,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,坚持党的先进性,始终做到立党为公、执政为民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,制定本条例。
5.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和方针:
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坚持解放思想,实事求是,与时俱进,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,从严治党的方针。
6.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:
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,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。
7.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:
⑴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,维护中央权威,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、决定及工作部署情况;
⑵遵守宪法、法律,坚持依法执政情况;
⑶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;
⑷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;
⑸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;
⑹密切联系群众,实现、维护、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;
⑺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建设的情况。
8.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:
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。
9.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:
⑴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;
⑵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发如有不同意见,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,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,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到中央反映,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;
⑶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,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、错误;
⑷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,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;
⑸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,发表意见。
10.党内监督的制度:
⑴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;
⑵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;
⑶述职述廉制度;
⑷民主生活会制度;
⑸信访处理制度;
⑹巡视制度;
⑺谈话和诫勉试制;
⑻舆论监督制度;
⑼询问和质询制度;
⑽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。
11.本条例的解释:
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。
12.党员如何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:
⑴要认真学习掌握党内监督条例;
⑵要认真履行党员监督的职责;
⑶要自觉地接受党组织、党员和群众的监督。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学习思考题及答案
1.条例颁布和实施的时间:
2003年12月31日。
2.条例共分多少编、多少章、多少条:
共分3编,15章,178条。
3.颁发党纪处分条例的重大意义:
(1)条例是我们党内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规;
(2)条例是对违纪党员和党组织实施处理的最基本依据;
(3)条例是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;
(4)条例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。
4条例的指导思想:
党纪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依据党章和宪法、法律,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。
5.条例的任务:
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,严肃党的纪律,纯洁党的组织,保障党员民主权利,教育党员遵纪守法,维护党的团结统一,保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决议和国家法律、法规的贯彻执行。
6.条例的原则:
(1)坚持党要管党、从严治党的原则;
(2)坚持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;
(3)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;
(4)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;
(5)坚持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的原则。
7.条例的适用范围:
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。
8.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:
(1)警告;
(2)严重警告;
(3)撤消党内职务;
(4)留党察看(分为一年、两年);
(5)开除党籍。
9.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:
(1)改组;
(2)解散。
10.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的种类:
从轻、从重和减轻、加重四种。
11.从轻、从重处分的含义:
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,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。
12.减轻、加重处分的含义:
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,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。
13.从轻或减轻处分的依据和条件:
⑴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;
⑵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的党纪处分的问题,经查证属实的;
⑶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;
⑷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;
⑸有其他立功表现的;
⑹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。
14.从重或加重处分的依据和条件:
⑴强迫、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;
⑵串供或者伪造、销毁、隐匿证据的;
⑶阻止他人揭发推举、提供证据材料的;
⑷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、检举人、控告人、证人及其他人员的;
⑸有其他、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;
⑹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。
15.对违法犯罪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
⑴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规定的主刑(含宣告缓刑)的;
⑵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;
⑶因过失犯罪,被判处三年以上(不含三年)有期徒刑的。
16.违反党纪的行为类别:
⑴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;
⑵违反组织、人事纪律的行为;
⑶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;
⑷贪污贿赂行为;
⑸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;
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;
⑺失职、渎职行为;
⑻侵犯党员权利、公民权利的行为;
⑼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;
⑽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。
17.本条例的解释权:
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18.党员如何学习贯彻《条例》:
⑴要认真学习《条例》,掌握《条例》的条文和精神;
⑵要以《条例》为行为准则,自觉地遵守执行《条例》;
⑶要向新时期模范共产党员吕红军同志学习,争做优秀共产党员。